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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建设

典型案例转发:湖北大学通报教师梁艳萍处理情况:开除党籍,停止教学工作

来源:澎湃新闻 发布时间:2020-06-24 18:50:22 浏览次数: 【字体:

6月20日,湖北大学召开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开展专题学习,通报有关工作。

会议通报了对文学院教师梁艳萍的处理情况。通报指出,梁艳萍在社交网络平台上多次发布、转发“涉日”“涉港”等错误言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经校纪委研究、校党委审议,决定给予梁艳萍开除党籍处分。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梁艳萍记过处分,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停止教学工作。

会议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重要精神。与会同志一致表示,赞成和拥护学校党委的处分决定。

附:相关条规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08)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2.《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201811)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3.《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

三、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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