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际教育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评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激励我院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道路,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南昌航空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校学字〔2021〕66 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各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综合考虑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学校按照各学院人数比例等情况,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计划。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金一次性发给获得者。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主体资格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纪律处分或纪律处分已解除);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主体资格
1.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才具备申请资格;
3.申请学生必须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选工作开展当年或上学年建档均可);
4.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应在评选范围内(以年级专业或班级等范围均可)位居前列(排名原则上不超出前30%)。评定学年至少获校三等及以上奖学金,且必修课程无不及格、补考、重修记录。其中,上一学年第二学期的青年大学习完成率将作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的重要依据,且已获得上一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如继续申请本学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须在本次申请材料提交之前完成至少一次学院团委组织的义务志愿服务。
5.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要求,以评定学年的排名为主,达到条件就可申报。其他学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可作为参考指标;
6.如某项荣誉(奖励)已作为前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业绩材料使用,本次评定不能重复使用;
7.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学年秋季开学后,根据各年级贫困生总数,将学院总名额测算分配至各年级。再根据各专业贫困生数量,将年级名额测算分配至各专业。在专业内按名额数量以成绩(学分绩)排名确定人选。对于名额有盈余的专业,优先在工科或商科范围内,视名额所在范围以成绩(学分绩)排名确定人选。在此基础上仍有盈余的名额,则将其在全院进行再分配。以其他年级工科和商科为单位,根据贫困生人数进行测算分配名额,仍按成绩排名确定人选。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评审程序组织如下:
(一)下发通知:学院根据学校通知要求,及时发布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通知。
(二)学生申请: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所在班级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三)班级评议:以班级单位,由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主要学生干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组成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小组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全面评议申请人的学业成绩、日常表现、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并将评议结果按要求推荐上报学院。班级评议应全程公开,做到发布通知及时、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公示,申报情况和评议结果公示等。
(四)学院推评:学院以学年成绩平均学分绩排名为准,在同专业内择优确定推荐名单。经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进行民主推评,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校大学生资助中心。
第八条 获奖学生在受益期间如果有违反国家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或学习不努力、学习态度不端正,或经常吸烟、酗酒、出入网吧及娱乐场所、参与赌博等被举报查证属实者,将取消所获荣誉,并从受到处理的次月起取消以后的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如本细则与学校资助中心的相关政策有出入,则以学校资助中心政策为准。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际教育学院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