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 | “校园贷”案例篇
【案件回放】
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龚某与被告人何某经商议,决定在武汉市洪山区鑫辉科技经营部(以下简称鑫辉科技经营部)开展“梦想分期”贷款业务,二人分工负责,获利分成,后何某又招募了被告人赵某、余某主要到大学校园粘贴小广告吸引学生贷款及债务催收。龚某、何某、余某、赵某采取先与借款人签订高息贷款合同,后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强行催收全部借款的手段,逼迫借款人向他人借款转嫁债务(俗称“洗单子”、“洗口子”),以“违约费”、“催收费”、“服务费”、“中介费”等名目,分别敲诈勒索被害人杨某1人民币11480元、常某1人民币18588元、唐某1人民币6340元、何某1人民币6240元,共计人民币42648元。龚某、何某、赵某还用上述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宋某人民币7712元、汤某人民币7236元,共计人民币14948元。上述四名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其中以龚某、何某为首要分子,赵某、余某为重要成员,使用威胁等手段,对在校学生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52额度”贷款公司的业务员被告人汪某在上述被告人“洗单子”转嫁债务的过程中,以个人名义“接单”并与被害人杨某1、常某1签订虚假高额借条,后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强行催收全额借款,逼迫借款人再次“洗单子”、“洗口子”,并以“违约费”、“催收费”、“服务费”、“中介费”等名目,分别敲诈勒索杨某1人民币7800元、常某1人民币15000元,共计人民币22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何某、汪某被公安机关陆续抓获归案。被告人余某、赵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何某、余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多次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余某犯罪数额较大,被告人龚某、何某、赵某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汪某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中,龚某、何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余某、赵某积极参与敲诈勒索行为,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其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余某、赵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龚某、何某、汪某均当庭自愿认罪并退出部分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认定被告人龚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何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余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汪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龚某、何某、赵某、余某向被害人常某1退赔人民币4000元;责令被告人龚某、何某、赵某向被害人宋某退赔人民币9800元;责令被告人汪某向被害人杨某1退赔人民币7800元。
【律师点评】
“校园贷”是近几年兴起的一股恶流,是校园涉黑涉恶现象中最为典型的一种,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将魔爪伸向高校学生,手段极其卑劣,让很多学生蒙受多重损失,甚至导致部分受害人不堪忍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压力而放弃生命,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
在此,律师提醒诸位读者朋友,务必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理性的消费观,自觉抵制片面地追求物质享受和过度消费。作为学生家长,要与孩子保持良好的沟通,引导孩子合理消费,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意识,一旦遭遇因“校园贷”引发的被骗、被恶性追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等违法犯罪问题,要第一时间告诉老师和家长,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