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际教育学院国家奖学金推评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激励我院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道路,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南昌航空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校学字〔2021〕 65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各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综合考虑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奖金一次性发给获得者。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纪律处分或纪律处分已解除);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主体资格
1.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成绩要求: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均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列,且无不及格、补考、重修记录。
(1)评定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位于本专业年级前10%(含10%)的学生,并获得该年度学校奖学金,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及学校审核盖章确认。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⑥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⑧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3.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要求,以评定学年的排名为主,达到条件就可申报。其他学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可作为参考指标。
4.如某项荣誉(奖励)已作为前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业绩材料使用,本次评定不能重复使用。
5.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学年秋季开学后,学院根据学校资助中心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结合我院专业结构和实际情况分配名额。原则上保证文理科各有一个名额,以学年成绩平均学分绩为主,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辅的原则进行评选。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程序组织如下:
1.下发通知:学院根据学校通知要求,及时发布国家奖学金申报通知。
2.学生申请: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3.学院推评:学院根据申请学生的业绩条件,经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进行民主推评,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完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将相关材料报送校大学生资助中心。
第八条 获奖学生在受益期间如果有违反国家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或学习不努力、学习态度不端正,或经常吸烟、酗酒、出入网吧及娱乐场所、参与赌博等被举报查证属实者,将取消所获荣誉,并从受到处理的次月起取消以后的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院资助中心领导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如本细则与学校资助中心的相关政策有出入,则以学校资助中心政策为准。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际教育学院
2023年9月4日